《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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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正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剩余8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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