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转正,潜在纠纷需防范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4年6月27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由案外人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被告处工作。2014年4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认可原告在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2014年4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直接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双方签订的第三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剩余3814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