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依规,应对员工“骗”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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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笔者接到一家公司请求核查三名员工病假单真伪的委托。经过核查,这三名员工在申请的病假期间均未在就诊医院有挂号就诊记录,由此可以判定三人向公司提交的病假单均为伪造(其中一人的病假长达1年之久,另外两人的病假也已经超过3个月)。对此,公司管理层十分震惊,认为必须要做解除处理,但在梳理公司的解除依据即规章制度时,笔者却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此类行为的解除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办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
制度依据优先,相近类似条款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有关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一规定,所指的是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只有在规章制度中必须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剩余360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