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董监高“勤勉义务”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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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人员)的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董监高人员应当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分别作出了具体定义,并将两项义务的承担主体扩大至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文将通过结合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差异和案例深挖董监高人员 “勤勉义务”内涵,为优化公司治理给出相应建议。(剩余41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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