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测评与公告的行政诉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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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1条第3项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测评与公告,构成行政机关新的行政任务与行政权能,是行政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一项具体措施、手段。测评与公告不能逸脱依法行政框架,应接受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与合法权益保护论证,在此过程中应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协调行政合法与行政效能;此外,还有必要探索“一般给付之诉”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以共同促进形成周密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剩余5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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