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介入股权转让探究

——兼评新《公司法》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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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权为社员权且作为权利,其对应的义务主体为公司,是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浅层原因,公司独立利益、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以及公司自治权的享有是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深层原因。公司经由通知介入股权转让,此种介入既是程序性介入,也是实体性介入。公司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与合章程性,合法性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合章程性审查可能是形式审查,也可能是实质审查。(剩余90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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