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分享

加盖人事章,劳动合同会失效吗


打开文本图片集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但对于劳动合同等劳动用工法律文书上具体应盖什么章,并未提出具体的要求。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等劳动用工合同类法律文书上,误盖(或有意加盖)了人事专用章或人力资源部章,如果员工签完合同事后再反悔,认为合同应盖公章或合同章,主张人事章无效,该如何应对?本文通过以下案例加以分析。(剩余3395字)

网站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PDF下载),如需保存文章,可以选择【打印】保存。

畅销排行榜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