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P模式在单方解除权中的合法形态

——以小米争议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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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人单位通过“不能胜任工作”行使单方解除权,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同形态,其中PIP模式引入我国后在适用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适用不准,导致相关劳动纠纷层出不穷。学界目前针对单方解除权的相关研究较多,但针对PIP模式的论述十分局限,尚不能厘清与“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关系。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既有裁判的逻辑和思路,总结有益于企业正确适用PIP模式,以期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博弈的动态平衡。(剩余36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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