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评:经济补偿金也要“补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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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翟某某原系某某分公司员工。2013年9月25日,翟某某向某某分公司书面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其申请书中载明,“本人(翟某某)经慎重考虑,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现向公司提出申请,望予批准”。同日,翟某某、某某分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9月25日解除;某某分公司在翟某某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并上报领导核准后的30日内,向翟某某结清经济补偿金等。(剩余45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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