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困境,推动幼儿园托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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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附则第八十四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指出,“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在人口结构深刻变革与家庭育儿需求迭代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在3一6岁儿童入园需求得到满足的地区,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幼儿园积极拓展托育服务,加快构建托幼一体服务体系,成为有效填补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缺口的重要探索。(剩余29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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