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与规范视角下公有公共设施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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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有公共设施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无疑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责任体系中,并且该概念应当采用扩大解释确保全方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有公共设施应以所有权为标准划分为3大类,分别是公有属性、私主体所有以及类BOT性质的公有公共设施,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公有公共设施赔偿体系。

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公物;类型化;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5.09.037

近年来,服务型政府这一概念在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剩余65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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