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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原则多于法学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提到或涉及,这项原则在《社会科学大词典》中的解释为: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忍。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一个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这是典型的儒家思想的体现。“亲亲相隐”的法律化多认为是在秦汉时期,汉初的刑法当中虽然没有明确地规定“亲亲相隐”,但已有明显的案例可寻,董仲舒就曾在判案的过程中强调将杀人犯养子藏匿起来的父亲无罪,并直言说:“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剩余55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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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亲相隐”看孔子思想中的公私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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