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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贯彻“宽容不纵容”的刑事理念、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得在符合特定条件、经过特定程序后,具有“恶意”的7~12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12~14周岁具有“恶意”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八类特定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在程序上,该规则仅适用于定罪阶段,而不能在量刑阶段重复评价。(剩余54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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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低龄化背景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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