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常理常情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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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常识常理常情可以形成司法推理的背景,但司法适用中的争议点往往指向其概念不清,常识常理常情应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和基本情感。司法裁判适用常识常理常情往往因为无法满足“高度盖然性”要求以及专业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出现割裂而带来偏差,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或然性论证前置以及法官适用常识常理常情认知能力提升,可以实现法官积累的“司法常识”“法律思维”与社会大众认知中的“司法公正”实现良性互动,使司法判决最终为社会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剩余51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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