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乞题”与“预期理由"的探究

——基于对亚里士多德《工具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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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辩与谬误研究当中,学者在有关“乞题”与“预期理由"的含义、相互关系、评判标准等问题上有各不相同的表述。美国学者欧文·M.柯匹(IrvingM.Copi)等在《逻辑学导论》中用“乞题”“预期理由”与"循环论证"三者来描述从一个命题中演绎出该命题自身的论证,并认为这种论证犯有非形式谬误。1]美国学者帕特里克·J.赫尔利(PatrickJ.Hurley)则在《逻辑学基础》中提出了“乞题”的三种情形:一是从未被接受的隐含前提中得出结论;二是一个命题同时作为前提与结论;三是一个命题在论证序列中依据自身并推出自身的“循环论证”[2国内学者武宏志和马永侠认为“乞题”与“预期理由"同义,均指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提出的一种违反论辩规则的现象,其基本特点是以待证的东西本身为基础而展开论证。(剩余83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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