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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抑郁症员工管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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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于2005年8月1日入Z公司工作。双方还签订了自200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6日,Z公司更名为R公司。孙某在R公司实际工作至2017年6月23日。

2017年6月29日,孙某、R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该协议内载,“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甲方为R公司,乙方为孙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将于2017年6月28日解除……甲方在此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25458元的补偿作为一次性的补偿款项以及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双方充分理解本协议之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不受任何方面影响或干涉。(剩余39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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