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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研究

摘 要: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由于《企业破产法》的不完善,以至于企业破产程序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事务远远超出了司法机关解决能力的范畴。当下,企业破产问题不能即时依赖于制度改变,此时便需政府介入,利用行政约束力及影响力,在实践中进行创新,解决破产事务中的各项新生问题。在此背景下,“府院联动”由此产生。(剩余70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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