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抵押财产转让新规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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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在未获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抵押期间私自转让抵押财产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该问题由来已久,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规定也经过多次转变,理论学界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也进行过长时间的争论。

《民法典》第406条顺应物权流转规律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流转设立了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43条亦做出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当事人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有约从约,无约可转”,即若对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当事人各方已做出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若未做出约定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剩余22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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