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评:企业扣薪无须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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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郭某于2015年8月3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载明:

(一)乙方工资按下列方法计发:1.基本工资为税前8400元(其中基础工资6000元,岗位工资2400元)……4.保密费为税前1200元……

(二)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发乙方工资:根据北京总公司的规定;如有新的薪酬与激励制度下发,则按此制度执行发放下月工资等。(剩余38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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