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标准之界定

——以《葫芦兄弟》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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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在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侵权判定标准。在判定是否侵权时,不应将“有损于声誉”作为侵权构成要件,而应当采取“是否实质性改变了作者的思想感情”的主观标准。在适用主观标准时,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原作品和改动后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认知作为判定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依据。(剩余64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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