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合同僵局的破解路径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引言

合同解除本就是契约精神的例外情况,因此在立法上一般只允许守约方有合同解除权,但由于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情况,守约方也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若一味地只将权利给予守约方,可能会导致守约方权利滥用,不利于交易秩序和交易公平。因此给予违约方一定的权利,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然而,各法院在判决司法僵局问题时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实践中也并无明确的规则可以直接适用,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出台,合同僵局的内容和使用方法才在争议中明确下来,但该条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剩余5457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