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的实践探索

——基于“1333N”志愿服务模式的创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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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应结合矫正对象特长组织公益活动,以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当前,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具有年轻化、健康化特征,部分人员还具备专业技能以及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但社会融入度低、自我价值感缺失等问题仍影响其改造效果。如何通过公益活动激发矫正对象内生动力,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课题。(剩余37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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