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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纵观《民法典》的规定不难发现登记都是对于物权的效力产生影响的因素,对于债权,由于其是相对权,法律并没有对其规定公示方法,因此《民法典》第768条规定显得有些奇怪,本文对保理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得出登记产生对抗效力,而且只在特等情况下此种登记才有适用余地,且这种登记只对保理人产生影响,要是想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必须要把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相关内容通知债务人的结论。(剩余56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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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的登记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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