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

——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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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自英美法系。自1993年惩罚性赔偿初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后,我国进一步在多部法律中开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尤为典型。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确定后一直延续到《民法典》。文章通过分析法条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适用所应具备的条件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对比,总结出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严苛性以及因此导致的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窘境。(剩余52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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