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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高业绩指标,算不算“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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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剩余54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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