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等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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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对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剩余161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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