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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报告义务”,是侵权还是合规

竞业限制的攻防博弈

王先生入职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在和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他发现,协议中明确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应当每月书面向公司汇报自己的就业情况,首次就业汇报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当月的28日前。劳动者书面汇报就业的内容包括:(1)目前的居住地,联系方式;(2)目前是否就业;(3)如已就业,就业(包括劳务)的单位全称、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4)新工作岗位、工作内容;(5)新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按照公司要求,提交由社保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剩余29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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