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中英对领事裁判权的博弈

——以宁波新江桥命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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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西方列强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在中国确立了领事裁判权,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签订,该条约第十三款规定:中国境内的英国人案件,“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该条约的签订意味着英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1869 年《中奥通商条约》签订,其中第三十八款和第三十九款涉及两国公民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司法程序。(剩余62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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