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不动产权登记的实践与思考

―― 以长汀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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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权法》实施及国务院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权登记在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程中,文章就如何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进行探求,落细、落实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措施工作。

推出不动产权登记创新举措背景

2007年10月1日我国实施《物权法》后,对其物权的登记效力做出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规定,表明不动产权登记在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剩余51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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