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权消灭的要素探究

——以蒋某、宋某与宋某甲居住权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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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仅就居住权的消灭规定了两种情形,当事人能否通过意定方式确定居住权的消灭情形、居住权的消灭是否沿用登记生效模式均无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原则是居住权领域的核心与基石,通过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的方法,能够明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消灭的情形。登记生效制度能够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及居住状态的稳定,故居住权的消灭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后发生。(剩余45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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