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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768条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了保理合同下债权多重转让的权利优先顺序规则,即登记主义在先,结合通知主义。基于保理合同的特殊性,在对《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6条的理解与适用上,应当将该条中债权的范围限定于以“担保为功能”的应收账款债权下,不宜对其进行过度扩张。在除此之外的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形,仍应当采让与主义作为债权多重转让中确定权利先后顺序的一般规则。(剩余63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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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转让特殊规则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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