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乡村校长的“为”与“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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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育领域中的“简政放权”,关键在于回应乡村校长减负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的需求,厘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乡村学校各自的权力边界,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乡村学校管理的越位、错位和缺位进行有效控制、纠正和弥补。这就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自觉归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具体而言,管理部门既要履行“不作为”的消极义务,减少对乡村学校管理工作的不当干预,也要履行“作为”的积极义务,给予乡村校长更多人文关怀和制度保障。(剩余26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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