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的检察监督与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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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在诉前程序中通过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推动构建社会协同共治格局,从而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防线。然而,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专业支撑能力有待补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不畅,以及行政机关履职认定标准模糊等现实困境。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效能,应在现有理论基础上,着力健全诉前程序运行机制,完善多元协同共治体系,并明确行政机关尽职履责的认定标准。(剩余95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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