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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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本规则。(剩余25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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