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诈骗案件的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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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的婚恋诈骗案件中已逐步形成了“假新娘+婚恋介绍人”的犯罪新模式,且一些长期以此为业的“假新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避免被认定为主犯,不再以单次高获利为目的,因此在犯罪中婚恋介绍人的获利往往高于“假新娘”。故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对于积极参加并相互配合实施婚恋诈骗犯罪的“假新娘”和婚恋介绍人应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且不区分主从犯。(剩余42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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