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型敲诈勒索罪的类型化认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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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处理有因型敲诈勒索罪案件,需要在“因”的类型化方面进一步细化。在基于法定权利索财情形下,可以细分为恶意创设或虚设权利基础、法定权利基础范围内、超额行使权利三种,对于最后一类,又需要考虑权利的类型以及权利受损的可确定性等因素,在人身权遭受严重侵犯的情况下,索赔数额不能成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理由。(剩余68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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