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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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要件要素,“本单位财物”是认定该罪成立与否的前提性要件。对“本单位财物”的理解,应当以“确定性”为核心边界。需通过市场竞争获取的不确定利益,不应纳入“本单位财物”的范畴。对于“确定性”的判断,可从时间维度与风险维度进行判断,前者需要“财物”是本单位“已获取”或“确定将获取”的利益;后者则是指“财物”的获取无需单位承担额外经营风险,其归属与数额不受市场外部因素影响。(剩余53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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