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杂、掺假”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数额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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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以“掺杂、掺假”为手段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可分的特点给犯罪数额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作为典型的行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备“前置法定性”与“刑法定量”的统一性,在罪名认定上也形成了以“前置法违法”和“可罚的违法性”相结合的罪名认定结构。针对犯罪数额,应当以前置法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结合产品的实际状态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确保罚当其罪,有效维护产品质量管理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剩余36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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