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背信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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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忠实义务”的认定,应采取“实质审查兼顾形式”的双重判断标准。对“操纵上市公司”应采用功能主义解释,只要公司高管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背信行为实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无论是否履行经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程序,均可认定。当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高管实施《刑法》第169条之一第1款第2项规定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背信行为时,常与交易型贪污罪(通过增设交易环节等侵吞资产)形成竞合,应结合增设交易环节必要性、出资的真伪性及经营实质性三个维度进行穿透式审查,以准确区分背信犯罪与贪污罪。(剩余76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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