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不明罪犯减刑案件办理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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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判决时“身份不明”罪犯的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罪犯身份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对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能够调查核实清楚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出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对已查明身份但办理户籍确有困难的罪犯,检察机关可以协同有关部门完善户籍登记,预防罪犯再犯罪危险,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剩余55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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