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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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操纵体育比赛的种种犯罪行为的处理处于罪名不对应和罪名缺失的立法状态。职业俱乐部体育犯罪最后被判处的罪名无非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赌博罪等没有彰显出惩治体育犯罪特殊性的罪名,却漏掉了每个人都能看见的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有必要完善部分罪名并单独设立操纵体育比赛罪。(剩余39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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