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人肉搜索涉罪行为研究
[摘 要]关于“合法收集,二次公开”的人肉搜索能否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评价,当前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有较大争议,但随着网络暴力的蔓延愈加猖獗,对此值得予以探讨。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法》第253条之一的法益包含了具有可识别性的非隐私信息及其所反映的人身财产利益在内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其次,“将已公开个人信息再次公布”属于“提供”的范畴,当公开行为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限制规定时就具备了“违法”前提,并且当违法性的量达到法益现实侵害时即构成犯罪。(剩余713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