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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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决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按照本办法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剩余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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