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公司法人更替中的“自我诉讼”僵局

——从新公司法修改视角看涤除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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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十条首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法律后果并对新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进行了限定。纵观相关司法实践数据,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最终均需通过变更公司登记来实现,加之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第三级案由,该法条下并无次一级或是更为具体的“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的案由,故司法实践中,诉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案件通常表现为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为案由的诉讼案件。(剩余25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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