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和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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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离制度最早入法见于《唐律疏议》,其核心在于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和平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离”早在秦汉时期就已有之,此时有“习惯”而无“成法”,直至唐朝该制度才正式写入唐律,完成了其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型。和离制度是对“七出”和“义绝”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填补了因情感不和而非其他法定原因导致的离婚需求,体现了对女性权益一定程度的尊重。(剩余76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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