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中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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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其可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以私法形式存在的公法规则,发挥着补偿、惩罚、预防的功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极大的空间,使其在适用中面临相关公法规则不完善、与其他公法责任的衔接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考量标准笼统等问题。(剩余71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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