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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之风险分析及建议

——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为切入点

摘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是关于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立法初衷是平衡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职业同患者知情同意权之间的矛盾冲突,然而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制度缺失等情况下,医疗机构在行使紧急救治权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剩余56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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