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证: 民国时期图书版权保护技术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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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证是版权归属的物化标志,是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证明。民国时期版权证具有图书版权保护功能,伪造版权证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相较于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者的处罚,刑事处罚严厉程度大,增加了侵权者的犯罪成本。

民国时期(1912-1949)是中国版权(著作权)保护意识的井喷期。随着《大清著作权律》及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著作权法》的相继颁布,中国版权保护方式从传统的行政干预转为法律救济,版权保护对象主体从出版者转向著作人,版权作为私人财产的观念为大众所接受,著书立说成为人们增加经济收入的一种途径,出版业呈现空前繁荣。(剩余43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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