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育法》第92条“体育仲裁受案范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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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体育法》第9章第92条规定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这是启动体育仲裁程序的先决条件。研究认为从新《体育法》颁布前5年的司法判例看,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势在必行,但从立法意图和现实需要均可论证此机构具有补位属性。由体育纠纷救济的司法实践可知,针对非平等主体间具备“体育特殊性”的纠纷,已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和诉讼体系均无法全面发挥作用,需要体育仲裁机构介入才能妥善处理。(剩余232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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