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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退休时被一家公司高薪聘用,双方约定了工作期限和报酬等事项。第一个月领取报酬时,我发现与约定的数额不符,原来是公司从中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得纳个税吗?该按何种应税项目缴纳?
律师解答:
退休人员再就业,确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劳务报酬所得”。(剩余2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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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还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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